华体会手机版app,华体会(中国)治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校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进入校园的其他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智慧安全警务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三)做好校内及周边的信息收集工作,处置各种治安隐患和突发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制安全教育;
(五)制订治安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检查、指导、监督各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处理调解校内治安纠纷,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八)对校内有违规违纪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九)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灾害隐患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法制与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做好本单位承办的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开展检查、监督,保障治安管理工作落实。
第六条 校外单位及个人在校内的治安管理由校内接待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监管,并按相关要求报备。
第二章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共场所
(一)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聚众滋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教、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学校公有资源,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备智慧安全警务处备案。
(三)禁止校外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侵占学校公有资源,智慧安全警务处有权责令有此类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离开学校。
第八条 教学楼、实训楼和办公楼
(一)学校教学楼、实训楼和办公楼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件发生。
(二)主管部门应对在上述场所举行的各类活动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因审查或管理不严引发问题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举办具有敏感政治主题的活动,须经学校党委组织宣传部同意并报智慧安全警务处备案。
(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以上场所,或在以上场所举行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九条 学生宿舍
(一)学生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后勤管理处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异性留宿,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校规定的时间段在宿舍延留,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合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一般认定为功率在1500瓦以上)和私拉乱接电线,禁止赌博、吸毒、非法传教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
(四)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
第十条 工棚、工地
(一)校内工棚、工地,由工程公司和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件发生。
(二)工棚、工地场所禁止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禁止一切影响师生安全和侵害学校权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经营服务场所
(一)校内经营服务场所主要包括餐厅、复印店、理发店、超市、快递等场所。
(二)校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须经后勤管理和处后勤产业集团审核后报智慧安全警务处备案。
(三)校内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治安责任人和安全员、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营服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租、借用房
(一)学校租、借用房是指学校将公有房屋有偿或无偿出租、出借给与学校相关人员居住的房屋。
(二)后勤管理处须对租、借用房的人员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对租、借用人员进行法纪和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惠。
(三)禁止利用租、借用房进行一切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
(四)暂住借用房的非学校正式教职员工,须遵守学校流动人员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治安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 智慧安全警务处实行24小时值班执勤制度,值班执勤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全面负责校内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保卫干部值班时须坚持原则、处事公平、以理服人。密切关注校园周边治安动态,全程检查督导校内重点部位安全和各执勤岗位履职情况,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指挥中心和校卫队值勤时须保持高度警惕,热情服务帮助师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密切关注负责区域内的各类事件,遇有重要情况,应急处理的同时及时上报。
第四章 治安巡逻制度
第十六条 校内实行24小时不间断治安巡逻制度。巡逻人员在智慧安全警务处的领导下负责校内治安防范、巡逻守护、应急处突等工作。
第十七条 巡逻人员执勤时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文明用语,热情服务师生员工。
第十八条 巡逻人员须按要求落实治安巡逻工作,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巡逻频次,提前预警和及时报告各种不安定因素和活动,确保师生员工和学校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巡逻人员须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打架斗殴、破坏公物、扰乱教学秩序等危及校园安全的人和事,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十条 巡逻人员须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巡逻过程中发现不法分子侵害师生员工和学校财产时,要坚决奋力阻止,发生事故要全力抢救和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巡逻执勤过程中,要随时接受、配合公安机关对业务工作检查、指导。
第五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包括:进入学校的外单位人员、外来办事人员(送货、业务、其他等)、教职工家属和亲友、学生家长、施工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谁用人、谁负责,谁留人、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由后勤管理处(基建)监管工程公司负责管理,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场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家属和亲友进校需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进出教学、办公场所,住校时间超过一周的应将家属和亲友相关信息报智慧安全警务处备案。教职工本人须履行对留宿人员进行安全事项告知和监护义务,如在学校发生意外,由本人及教职工负责,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离职教职工、转退学学生、学生家长来校需提前联系相关单位,由接待单位报备后方可入校,进校需告知和要求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由接待单位负责其校内安全事宜。
第二十八条 媒体人员入校须持有相关证件和介绍信,按学校门禁管理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来办事人员(送货、业务、其他等)按学校相关门禁管理规定报备并登记后方可入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智慧安全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