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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及《华体会手机版app,华体会(中国)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学校各学院举行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各二级单位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考核奖惩方案,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在同级党委(党总支)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积极推进院务公开;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各项方案、办法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院长的正确决策和领导,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二级学院院长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认真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 教职工总人数在80人及以上的原则上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足80人的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如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以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召开教职工大会,每次须有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大会决议须以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二级单位党、政、工协商决定。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由本单位党、政、工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人数的60%。
第十一条 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具体办法,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二级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五条 二级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之前,二级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会议结束后应将结果书面报告校工会,并自行将全部会议材料归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2022年5月14日华体会手机版app,华体会(中国)第一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校党委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